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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团或许没有收入上的压力了

发布:2013-10-11 16:37:10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跟旅行团去韩国旅行,一共就5天的时间,安排了6次购物。有时为了去某个购物点,乘坐的大巴车还要绕路。”

  “在云南旅行的时候,旅行团被导游带着去了10个玉石珠宝店,平均每天要去四五个。”

  这些都是采访时,记者了解到的游客对于以往旅途的不满之处。

  游客的不满,大都针对旅行社,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带团负责人,有时也便成为直接的发泄目标。

  “有时看着游客生气的样子,自己心里也累,但没办法,机制就是这样的。”日前接受采访时,导游小周说。

  在业内人士眼里,导游就是吃青春饭的,趁着年轻的时候不挣点钱,老了生活更没保障。

  旅行社要和导游签合同、买保险;临时聘任的导游,要全额支付费用……《旅游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正改变着一些既往的看法。

  不过,对于这些新政,导游们是怎么看的?

  对用工制度之变

  不同地方的导游看法不同

  女孩小周是聊城人,却在外地干了几年的导游,2011年刚回到聊城,还是做导游。

  接受采访时,小周说,干导游这一行,真的很累,带着游客一遍遍地走路,身体累。有时还得想法让游客购物,心更累。

  “有一段时间,我告诉自己真不行了,如果在镜子里看到白头发,我就真不干了。”小周说,但眼看着收入还可以,她还是慢慢坚持下来。

  对于《旅游法》的实施,小舟认为,对她来说,最大的变化不是不能再安排指定购物点让游客购物了,而是旅行社用工制度的变化。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对其所录用的作为正式员工的导游要履行三项法定义务。首先是订立劳动合同;其次是应当按照其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导游按月支付工资及其他形式劳动报酬;另外旅行社还应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正式员工用工制度明确了,而对于旅行社旺季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旅游法也有明文规定,即旅行社临时聘用社会导游,需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在小周看来,《旅游法》将导游与所属旅行社更紧密地“绑”在一起,让导游带团没有收入上的压力。

  另外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这是当前旅游市场乱象之一。”市旅游协会一位人士说,旅行社把旅游团交给社会导游,反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或“买团费”,为收回“成本”,导游就可能在游客购物上面打主意。

  不过,小周也同时提出,在不同的城市,其实导游对于这种用工制度是有着不同的看法的。

  “以西双版纳和桂林等一些旅游城市为例,在这些城市,做兼职导游其实收入更高。导游不隶属于某一旅行社,而是哪个旅行社有团了就去带,比单一地跟着一个旅行社‘共进退’更实在。”小周说。这些地方的导游,说白了就未必愿意和某一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与小周作为导游的角度不同,记者采访的几名旅行社负责人则认为,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在短期内确实成本增加太大,而旅行社是分淡旺季的,因此在淡季照常发工资似乎有些不太划算,尤其是在一些旅游业还不太兴旺的地方,这种想法会更为现实。

  几名负责人承认,如今在水城,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签订合同的导游只占到很小一部分。这种现象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完全改变。其中一名旅行社负责人的态度是,我们要正视兼职导游的合理存在性,相关部门设法提高这些人员的从业素质,似乎更为现实一些。

  “购物回扣”时代终结

  导游未来要苦练内功,从比拼“忽悠”向比拼服务转变

  “购物拿回扣”是导游行业延续了许多年的利益分配方式。随着《旅游法》的实施,这一畸形分配方式将被终结。

  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非法导游、强索小费、强迫购物等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导游薪酬模式极为相关,而更深层次是导游用工制度决定的。

  在目前市场上,购物回扣实际上成了大部分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导服费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南方不少旅游城市中,导游已经成为‘自由执业者’。大部分社会导游没有基本工资,所谓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以致一些导游纷纷变身“导购”,逼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购物等收取提成。”聊城康辉国际旅行社魏茂勇认为,在行业重新洗牌后,旅行社将引导旅行社调整分配方式,将导游职称、服务质量与收入挂钩;另外还酝酿出台导游服务规范,引导导游苦练内功,从比拼“忽悠”向比拼服务转变。同时,加大对行业中“大刀手”的治理,让那些靠欺客宰客,甚至涉嫌诱骗的“导游”无立足之地。“我觉得对于兼职导游和黑导游的影响最大。”魏茂勇说。

  对此,中国国际旅行社聊城水城分社经理张龙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旅游法》明确了从业条件,要求导游、领队必须持证上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这些都有利于优胜劣汰,加速旅游业的重新洗牌。

  不过,在导游小周以及另外一位导游郭先生看来,“不得在指定地点购物”等规定能否最终落到实处仍需观察,他们认为,对于一些有经验的导游来说,如今不需要“明目张胆”地把游客带到某一购物点“圈”上几个小时。另外,游客出门在外,很多地方毕竟不熟悉,有购物需求的时候,受行程限制,往往还是要依赖导游。

  对此,律师殷志强认为:“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后,即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约束力。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时,环境陌生保护能力降低,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给予更严格的限制,给旅游者以特殊保护。”

(记者 赵宗锋 陈婧)

  立法过程:

  1980年代中期-1990年代中期

  旅游法规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

  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旅游法。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1988年,旅游法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0年代中期-2001年

  旅游法规建设体系发展阶段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2009年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2012年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2012年-2013年

  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初审。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二审。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审。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出台,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 赵宗锋 陈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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