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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虚假诉讼重灾区

发布:2013-8-30 22:40:24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增加,而这正是虚假诉讼的多发地带,债务人不仅采用“跑路”等方式逃避债务,也开始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借助法院来达到逃债目的。”8月26日,高唐县人民法院院长吕聊生在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

  还有,离婚案件、协议以物抵债案件也较易出现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现象:

  民间借贷、离婚及相关纠纷中常见虚假诉讼

  吕聊生说,2012年,他到任高唐法院院长不久,就遇到一件被中院指令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为逃避债务而虚构借款事实、假意达成以房产抵债协议,以便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涉嫌虚假诉讼。

  “经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阐明这一看法后,当事人承认了虚构事实,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这一案件引起了我对于虚假诉讼的高度关注。”吕聊生说。

  比较典型的虚假诉讼主要有转移财产,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甚至包括厂子,都转移到别人的名下,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追索,也用来对抗法院的执行。大多采取以假欠款形式诉至法院,再通过以物抵债假和解,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还有的表现为躲避审判,拒不到庭,即原告人不出庭,只让代理人出面,被告找不到、不出庭的情况更多,导致在这类案件中经常存在的现象如预扣利息、计复利等问题无法查清。

  “从我院近两年的情况看,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而民间借贷案件不仅在审理上存在困难,另外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引爆整个行业。”吕聊生说。

  值得关注的是,虚假诉讼还存在于离婚案件及相关纠纷中,虚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

  拟离婚的夫妻一方为多分得家庭财产、少承担家庭债务或者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为侵害原配偶的财产权益,谎称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

  这类诉讼的债权人往往是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的亲属或朋友。

  还有,假离婚、真逃债也是虚假诉讼的常见形式。夫妻中一方对外欠有债务,为了逃避偿还欠第三人的债务,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执行案件中发现的虚假诉讼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

  还有一种情况是,虚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主动履行义务,再次串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他人权益或规避行政监管。

  分析:

  虚假诉讼案件手段多样且隐蔽

  “前段时间,我院组织人员对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案件进行了排查,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2件,高度怀疑为虚假诉讼案件采取审慎方式处理的案件2件,怀疑为虚假诉讼案件由我院辅助裁判小组审查的案件2件。”吕聊生说。

  虚假诉讼案件多为简易程序案件,并且集中发生在调解或撤诉案件中,一般占用审限也较短。

  高唐法院查出的6件案件均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中有4起为调解方式结案,2件为原告撤诉。

  还有,虚假案件当事人之间均有特殊关系,原、被告之间或为夫妻关系,或为朋友、同学、亲戚关系。

  虚假案件均发生在涉财产案件中,以欠款、借贷纠纷等为主要案由,诉讼背后实质都是经济利益纷争,这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均旨在通过诉讼获得不法财产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权益或规避税费。

  “最近发现的这几起案件,其目的都是为了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有一件欠款案件被告人竟然在得知被起诉后,立即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将房子、车子以及今后30年的工资都给了妻子,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吕聊生说。

  值得关注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采取虚假的手段多样而具有隐蔽性,如提前拟好虚假调解协议,利用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达到非法目的;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不提交证据,只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来达到虚假调解的目的等。

  实践:

  对民间借贷案件实行审慎立案

  “我们发现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协议以物抵债案件,这三类案件较易出现虚假诉讼案件,因此对这三类案件采取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吕聊生说。

  建立严格立案审查制度是防范虚假案件的重要措施,比如高唐法院为防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对民间借贷案件实行审慎立案。

  审慎立案主要是对于涉案较多有非法融资嫌疑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审查受理阶段进行三项审查。

  首先是审查是否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凡是属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取缔并清理债权债务,因此经审查属于此类情况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该办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其次是审查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对于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件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最后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来法院起诉并要求尽快判决、调解的案件,如果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等并无争议的起诉,一般具有虚假成分,建议其自行协商解决,不予立案。坚持立案的,由立案庭审查后对承办审判庭进行书面预警。

  “法院还要重视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审查,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我院在实体处理上采取加重原告举证责任以严查实体的措施。”吕聊生说。

  如对于交付借款不能仅仅依靠借款合同和借据,还要求原告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对于当事人难以举证的案件,强调审判人员要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所有3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专门成立裁判指导小组进行判前、调前把关;对于因当事人不到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采取缓处理、中止审理等方式。

  吕聊生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求执行人员首先要通过诉讼管理系统查清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全院涉诉、涉执案件的情况,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财产有多个债权人的,慎重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并通过预先公示执行的形式,注意有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防虚假诉讼当事人借调解实现非法目的。

  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要严格,密切注意调解环节当事人的行为和表现,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外,对涉及他人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必要时,法院应让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或责任分担不明的,不得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

  建议:

  割断当事人与法官不正当关系

  吕聊生说,虚假诉讼行为人假借合法的诉讼程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公私财物或规避监管,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

  虚假诉讼行为人欺骗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使法院由原来的权益保护者变成侵害合法权益的“帮凶”,将导致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严重危害公众对法律的敬仰和对司法的认同。

  还有,虚假诉讼并不是真实的诉讼,法院要花费时间和资源来审理并不存在的纠纷,另一方面法院识别和纠正虚假诉讼引发的错案,需要经过大量调查,经庭领导、审委会层层把关,程序上通常要历经审查再审申请、再审、再审后的二审程序,大量司法资源被占用,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吕聊生说,防范虚假诉讼重在机制建设,要从提高法官意识、防范关系案入手,注重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中识别、防范虚假诉讼。

  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认定能力对识别虚假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教育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

  虚假诉讼既是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勾结,也包括与法官的串通,因此,合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统一立案、统一自动分案等措施是割断当事人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有力手段。

  随着法院防范虚假诉讼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也在千方百计地将虚假诉讼伪装得真实化,因此,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只有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并通过大力推行立案、审判、执行公开,才能在整个诉讼、执行过程中识别、防范虚假诉讼,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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