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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1年内新修道路3倍收取修复费 10月1日起调整

发布:2015-9-29 11:24:46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记者 林志彬 通讯员 刘广阔)近日,省住建厅发布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这是自1998年以来首次对收费标准做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将对部分挖掘项目实行政策性加收,如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

  据了解,原省建委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费标准的通知》,并于1998年对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此后17年,这一标准没有调整。

  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定额山东省估价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额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各市、县(市、区)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等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1998年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适当增加了收费种类。

  根据此次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决定对以下挖掘项目实行政策性加收。

  新建道路: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

  计划外挖掘:已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的市、县(市、区),对于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

  违章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或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开挖,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掘路修复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新闻链接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修复费560元/㎡

  比原标准上调了260元/㎡

  本报讯(记者 林志彬 通讯员 吕言亮)根据省住建厅发布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已经发布。具体如下: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调整后收费标准560元/平方米,1998年收费标准:300元/平方米。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调整前260元/平方米,调整后450元/平方米。

  条(料)石路面:调整后500元/平方米。

  彩色沥青路面:调整后580元/平方米。

  水泥混凝土路面:调整前400元/平方米,调整后500元/平方米。

  彩色方砖:调整后240元/平方米。

  人行步道方砖:调整后22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调整前60元/平方米,调整后100元/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表中未列入的其他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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