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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区“十一”起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2015-9-29 10:43:14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记者 岳耀军)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聊城市政府25日公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聊城市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令的,公安机关可依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场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追究等。其中,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6时,但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除外。《通知》还规定,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类和烟雾类烟花爆竹产品;闪光雷、开天雷、双响炮、礼炮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以及超标准、超药量、超范围、危险性大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书)。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油管道、天然气管线周围;楼顶、楼道、阳台、平台以及楼间距不能满足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

  同时,《通告》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个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每一个市民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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