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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居民本想存钱却买成保险 三年后银行补偿430元

发布:2015-9-18 22:16:0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开发区久和社区村民刘先生来到市消协投诉,反映2012年自己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某储蓄所存钱,工作人员告诉他,把钱存到银行不如买某种人寿保险,因为该人寿保险的利息要比存款的利息高,而且还能够分红,在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刘先生将3.1万元存款买了3年的保险。3年到期后,刘先生去储蓄所取款时利息比正常存款利息还低,收益损失430多元。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核查受理了刘先生的投诉,第二天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该储蓄所联系,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在接待时解释说,当时已经向存款人讲明了,给他们买的是人寿分红型保险,分红型保险有一定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收益好,存款人的收益加利息就会相应升高。相反,如果保险公司的收益不好甚至亏损,存款人的收益就会低。

  刘先生则表示,在他办理存款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宣称买保险的利息加分红比银行存款利息高,没有告知利息可能会低,否则他不可能把钱存成保险。

  市消协查阅有关资料发现,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已经叫停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保监会也有明确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人微言轻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边结保险的,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台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边结保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对格式合同中风险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银行工作台作人员拿不出提示风险的证据,应当担责。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费者的本意,消费者本是做存款业务,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某储蓄所工作人员诱导其购买了保险,却未详细告诉存在的风险,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同时某储蓄所工作人员也无法提供告知刘先生加入该保险有风险的相关证据,该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无效。

  经市消协多次调解,银行补偿刘先生430元,刘先生表示同意这一调解结果。

  (记者 秦臻 通讯员 张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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