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抢劫犯服刑期间殴打狱警再获刑一年零九个月

发布:2015-5-21 10:25:2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监管秩序案,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据悉,此案是该院判处的首例破坏监管秩序案。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河北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6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年7月1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5年9月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2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5月到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2009年6月到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至今。

  2014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因对其考核分数不满,不顾监督岗的阻拦,以找包组干警谈话为由,闯入监舍区警察办公室,质问干警陈某某,后其手持中性笔将陈某某面部致伤并咬伤陈某某右小腿。经聊城法衡司法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之所以动手,咬伤被害人右小腿,是因监狱干警对自己考核的分数不正确,为此自己多次找监狱领导,均没给其满意的答复,后再次找被害人询问此事时发生争执。他还表示以后再有什么事情会按照程序给领导汇报,不会再犯类似错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对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应予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其不知陈某某脸部伤情是如何造成的辩解意见,经查,有本案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存卷佐证,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吻合、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手持中性笔将被害人陈某某右颞部致伤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解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刘艳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与前罪余刑十二年三个月零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