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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688件公证书可当判决书执行 还可解决无证贷款难

发布:2015-6-30 11:16:5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今年上半年,全市公证处金融部门出具执行证书29件,从2012年启动这项业务开始,聊城公证部门累计出具执行证书达688件,凡是出现违约需要执行的情况,全部得到了法院的受理和执行。”6月29日,聊城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李青说。

  公证部门出具的这些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事件:

  贷款到期夫妻俩玩失踪

  公证文书当判决书执行

  2013年8月30日,阳谷县大布乡某村村民赵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因经营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向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5万元,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20日。

  赵某某、李某某自愿以所属的两处临街楼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经阳谷县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

  借款人、抵押人承诺:上述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按约如数放款给了借款人。

  还款日如期而至,可是赵某某尚欠借款本金35万及一个月的利息未还,抵押人和保证人均亦未代借款人偿还。随后赵某某、李某某不辞而别,远走他乡。

  2014年9月16日,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向公证处申请对赵某某、李某某及保证人的强制执行,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履行情况核实后,按照程序出具了执行证书。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该执行证书,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问题:

  公证核实权难得到保障

  执行证书的送达不规范

  不过,公证在服务“金融”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聊城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李青说,公证抵押登记业务中,重点及难点是如何确认产权的归属问题。一是相关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情况必须落实清楚,还要核实是自有、长期租赁,还是临时借用的问题;二是房子、厂房、鸭棚、鸡舍等的归属问题,均关系到抵押物的价值多少及能否实现抵押权的问题所在。

  一旦公证介入金融行业,同时公证人员现场办公,制作大量公证书,如何确保数量众多的公证业务的核实情况?比如抵押财产的现状、保证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股东等。

  现实中,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在我国《公证法》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核实权要得到各部门的依法确认和配合并不容易。

  开展金融业务受到也受到银行本身的一些政策约束,比如某银行支行负责人认识到公证的好处,很想将所有贷款业务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预防金融风险。但鉴于其上级行认为办理公证属于增添贷户的负担,不允许其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处对此无计可施。

  李青说,抵押物公证登记事务的开展,有益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作为公证机构在开展抵押物公证登记业务中,必须注重和解决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之能充分发挥公证登记的效用,可现实中存在执行证书的送达不规范。

  对执行证书是否应该向债务人送达,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公证机关习惯做法是仅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做法使债务人无法全面了解执行期限和执行标的,因而许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提出异议,最后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另外,金融公证属于新业务,公证员服务金融业的能力有待加强。

  建议:

  证书内容应经得起推敲

  送达程序应有具体规定

  李青建议,公证员应该对抵押物下的土地情况作详细的询问核实,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清是否属于可办理公证的情况,同时,列出需核实、应出具材料的清单、一项项落实;房子、厂房、鸭棚、鸡舍等的归属问题,应从建房相关手续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证明入手,对产权清楚及四邻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公证。

  有时候公证员在现场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会听到当事人说“你们也就是光收个钱”,这句话给公证行业一个警醒。由于大众对公证认知的局限性,很少有人能充分认识到公证在介入金融工作中的作用,如果公证不能做好后续工作,确保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效力,往往就会给人造成“光收钱”的印象。

  李青建议,为改变这种局面,公证处必须首先严格办证程序,确保办理的每一项公证都经得起推敲、无任何瑕疵,这是确保执行的前提。其次,还要同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好,确保每一项公证都能按程序执行,绝不能出现办了公证,出了执行证书而法院不能执行或迟迟不能执行的情形。

  另外,应该对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送达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可以以发函、委托相关单位通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的核查,对通知了拒不配合核查的应该分情况作出处理,规定原则上公证机关可以签发执行证书。对债务人确实下落不明的,公证机关应不签发执行证书为宜,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执行证书的送达问题可以参照《民诉法》关于送达规定,但必须向债务人送达。

  还有,应有针对性的加强公证员关于金融知识的学习与金融公证业务的培训。金融公证涉及借款、抵押、保证、反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公证程序相对复杂,公证员应对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相当熟悉,办理公证才能游刃有余。公证员对金融部门内部的贷款规则与程序,也应了解与把握,这样能为金融部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建议上级公证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公证业务的培训与包装,让金融部门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见证公证员的法律服务水平与能力,从而信赖公证员、信赖公证。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孟伟 邹东亮)

  名词解释: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是指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因为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当事人胜诉后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通常是债权文书,能够很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能够找到依据。

  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故事:

  抵押公证解决无证贷款难

  本报讯 “真没想到,俺那三层没有房产证的临街楼也能抵押贷款了,这在以前连想都别想。”近日,在高唐县公证处,琉璃寺镇南街村的王先生说。

  王先生拿着公证员刚出具的《抵押公证登记证书》高兴地说:“有了这个证书,俺不用别人的担保,靠自己没证的临街楼也能抵押贷款了,这真是太好了!”

  南街村位于琉璃寺镇驻地,王先生和妻子利用自己的临街楼,开起了一家酒店。由于经营有方,夫妻俩计划扩建楼房,将酒店业务做大。资金一时短缺,两人计划向银行贷款。贷款需要保证或抵押,可是他们的楼房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抵押,这可愁怀了夫妻俩。

  经过多方咨询,王先生了解到,高唐县农信联社与县公证处正在开展一项贷款业务,即使楼房没有取得房产证,只要经过公证机构将所抵押的财产进行公证登记,同样能从农信社贷出款来。听到这一消息,王道光立即拿上相关证明和材料,与农信联社工作人员到县公证处一起申请了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小微企业或个人要想在金融部门贷款,一般得需要别人的担保,或出具具有所有权证明的房产等进行抵押,才能取得银行的授信或贷款。”高唐县司法局副局长杨积富说,王先生受益的这项贷款业务,就是高唐县农信联社与公证处联合推出的抵押财产公证登记贷款。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孟伟 赫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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