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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2014-7-25 10:19:3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7月24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分级筹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在PM2.5没有基础考核数据期间,暂不计算PM2.5所占权重。

  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共分10条。聊城市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市财政局、环保局按这个公式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在PM2.5没有基础考核数据期间,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均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某县(市、区)或市属开发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 陈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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