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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推出新举措防范虚假诉讼:打官司要先签保证书

发布:2015-4-23 10:04:5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目前,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等案件中,不久前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让我们找到防范虚假诉讼的依据,并进行了实践。”4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隋得民对聊城晚报记者说。

  隋得民所说的防范虚假诉讼的举措是让原告或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述事实真实存在,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且目前聊城“保证书”第一案已作出判决。

  事件

  民间借贷案中15被告均未出庭

  2014年6月,聊城人李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王某以及作为保证人的4家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期间为1个月,利息是4.5%。

  当天,还有7个人和2家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向李某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有1家公司出具了股东临时决议,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还是在当天,王某向李某出具了金额为400万的借据一份。

  不久,李某让人给王某的账户打过去300万。

  随后,李某与王某及一家公司签订“设备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书,约定将该公司一部分设备作为王某向李某借款400万的抵押。

  不过,剩余100万借款李某没有再给王某。

  借款到期后,李某追讨借款未果,提起诉讼,被告是借款人王某及14个担保人。

  开庭时间如期而至,可15名被告均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有复杂的背景,而本案仅有原告一方出庭,那么主审法官应该怎么办?

  其实,法官的迟疑是有原因的。

  背景

  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纠纷中

  “最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出现了很多乱象,反映到审判领域的就是虚假案件有所抬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隋得民对聊城晚报记者说。

  还有,离婚案件、协议以物抵债案件中也较易出现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义务或规避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目的,采取虚构主体、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错误执行的行为。

  隋得民说,虚假诉讼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性质比较严重的一种就是想用民事诉讼掩盖刑事案件,比如当事人通过借贷诉讼逃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情本身不假,但是原被告不是借款双方当事人,比如为规避其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本来是投资公司借出去的钱,但却以员工的名义起诉。

  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放贷的当事人不方便出面,就以其他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也属于虚假诉讼。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虚假诉讼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让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偿还。

  实践

  法院要原告签保证书防虚假诉讼

  为了防止虚假诉讼,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让原告李某写下了一个保证书——

  我叫李某,我起诉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保证在案件中所讲的一切都是真实的,我出借给王某的钱都是我个人从朋友、亲戚处借来的,又出借给王某,现在一直未还。

  而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制式“保证书”中还有“保证一定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法院处罚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等字样。

  其实,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这个做法源于今年2月份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延伸

  证人出庭作证也要签署保证书

  李某诉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上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4月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万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支付李某为此花费的律师费;若王某不能如期偿还,李某可以从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14个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这就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让原告签署保证书的实践,其实他们还准备将这一做法延伸到证人这个群体。

  “保证书能从心理上震慑案件当事人和证人,让他们不敢作假,还能防止他们以不知道法律规定或相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隋得民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伟东对民一庭要求原告签署保证书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民一庭的做法值得借鉴,全院民事、执行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用好这部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民事、商事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延伸阅读

  虚假诉讼会触犯多个刑事罪名

  本报讯(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张茹娅)“日前,聊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虚假民事诉讼的意见》,对虚假诉讼行为怎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4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隋得民对聊城晚报记者说。

  《关于依法惩治虚假民事诉讼的意见》中提到,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意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虚构主体、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三)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理。

  (四)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而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处理。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处理。

  (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处理。

  (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处理。

  (八)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张茹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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