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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途中朋友被捅死 护送人被判赔偿3万元

发布:2015-3-24 11:29:5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两好友在酒酣之际来到KTV唱歌,因为与人在唱歌过程中发生矛盾,已驾车离开的两人被围堵,其中一人被人从副驾驶座上拽下来殴打致死,另外一名好友却开车扬长而去。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好友”亦承担责任。

  柴某与钱某是好朋友,一天晚上柴某、钱某等人在宾馆吃饭且喝醉,饭后到KTV唱歌。唱歌时,柴某、钱某二人想起共同认识的一位服务员——江某,便分别用电话邀请其来唱歌。不料,江某带了一位男性朋友王某一块到达。

  因为刚喝了酒,柴某摸了江某的腰几下,钱某也脱掉了自己的上衣。王某因为两人有些过分的言行而情绪不好要离开,江某便跟着一起离开。

  江某二人到达住处后,钱某又给江某打电话邀请她去唱歌。此时王某压抑已久的怒火终于爆发,电话通知好友杨某去打架,他们骑摩托车到达时,发现柴某、钱某正站在KTV门口准备开车离去。

  柴某驾车载钱某回住处的路上,等红灯时被王某拦住。王某将坐在副驾驶座上钱某拉下车。钱某见势不妙想逃跑,却被骑摩托车的王某截住殴打,杨某持刀捅刺钱某三刀后离开。后有好心人拨打120急救车将钱某送往医院,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钱某被人从车上拉下时,好友柴某却驾车离开,柴某后来虽驾车赶到医院并报案,但当时距钱某死亡已一个多小时。

  在王某、杨某被判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后,死者钱某的妻子陈某、父母和一双儿女五人作为共同原告将柴某告上法庭,要求柴某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柴某用车载钱某欲将其送至特定地点,柴某就有将钱某安全送到的义务,在钱某被拉出后他没有采取及时报警、停车进行劝阻或其他有关措施,却选择了离开现场的处理方式,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柴某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赔偿3万元为宜。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哲 刁萌萌 代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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