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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一农民制售“毒腐竹”被判缓刑

发布:2015-3-19 8:34:2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3月18日讯(记者 庞孝君)莘县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擅自在家中加工生产腐竹,并违法添加有毒物质。日前,经莘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男,小学文化,农民,住莘县。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莘县古城镇后三里营村自已家中擅自加工生产腐竹。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5月20日生产腐竹3482斤,每斤5.65元,销售金额计19673元;2012年11月,王某销售给赵某腐竹600斤,每斤6.7元,销售金额计4020元。2013年8月8日,莘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在王某家中查获成品腐竹48袋,每袋3.7斤,共计177.6斤,每斤销售价格7元,共计价值1243元。该批腐竹中,王某甲添加了禁止用于食品的工业胶及信息不明的防腐剂、保鲜剂。经检测,在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另外检测出腐竹中双乙酸钠(防腐剂)含量超标(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1.0g/kg,检测结果1.29g/kg),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0.2g/kg,检测结果1.25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生产的食品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其他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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