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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和其他地方一样——不动产登记,两大问题难以回避

发布:2015-3-5 15:16:2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虽然聊城并非首批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影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不可否认,《条例》的施行,还是像水面上投下的一颗石子,在很多人心里掀起波澜。

  聊城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教授夏正智表示,在关注房价和反腐之外,无论是业界还是普通老百姓,对于《条例》的施行,其实还有两个问题不能忽视。

  这两个问题,一个是小产权房问题,一个是“70年产权”问题。

  小产权房该不该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度给人带来错觉,因为其中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10类不动产权将列入统一登记范围。

  作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是不是可以就此实现合法化呢?

  和其他城市一样,聊城也存在着诸多小产权房,2002年购得一套小产权房的市民陈女士,这些年对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一直比较关注。她的看法是,小产权房迟早能登记。

  日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明确表示,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其不合法。

  不过,不同时期、数量庞大的小产权房就摆在那里,《条例》的施行,无法忽视这个问题。

  在夏正智看来,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是非法的,因此,对此登记是必由之路,否则,有悖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整合的初衷,很容易形成资料空白。

  夏正智说,小产权房是伴随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垄断产生的。根据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销售必须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五证齐全”。此后,开始出现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作为政府治理的对象政策越收越紧。其实,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是违法建筑。有些小产权房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之前由县乡政府批准建设的,有的建设时间更早,这些小产权房的存在本身合理合法,无需治理;有些小产权房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之后建设的,属于居民回迁安置房或按法律政策,在政府征地后在留用自主开发土地上的集体建设住房,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合理合法。有的小产权房原属农村集体居民在宅基地上的自住建房,但现在已经扩展入城区,其本身也合理合法。有的小产权房手续不全,但已经完成销售有人居住。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性质不一的房子。

  “当然,我支持对小产权房进行登记,也并非是要和国家政策唱反调。我期待的是,国家能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小产权房进行分类登记。还可以通过在证书上进行特殊说明等形式限制其进行交易。”夏正智说,这样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工作量,但却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实际上,他的这些思考,反映了业界不少人的看法。采访过程中,聊城一位律师刘先生表示,即使当前不动产登记回避小产权房问题,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后也有可能准许其登记。

  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

  与小产权房问题同样不可回避的,还有土地使用权的70年产权问题。

  事实上,聊城和其他地方一样,居民住房用地的70年产权到期问题还没有显现,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用地因为期限只有30年或40年,已经开始面临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

  夏正智说,“70年产权”问题追根溯源,其实来源于当年香港被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土地政策,期间几度演化。不过,我国和英国当时“土地皆归女王所有”的情况大不相同,因此,这些年,该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夏正智说,《条例》和物权法是一体的,而物权法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只是在如何续期的问题上,业界一直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说法是无偿自动延期,另一种看法是有偿自动延期。很多人倾向于无偿自动延期,觉得买了房子,土地自然也应该自动续期。但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有偿自动延期更为合理公平,也更符合法律程序。

  在夏正智看来,这两大问题不容回避,但一个不容置疑的方向是,国家这些年实施的土地、房产和不动产等改革措施,根本目的冲着“居者有其屋”、实现老百姓财产性收入的角度去的。因此,很多问题总会有解决的这一天,并且《条例》的施行可能还会加速其解决历程。

(记者 赵宗锋 王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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