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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市民醉酒驾车撞伤行人被判拘役

发布:2014-12-19 10:35:1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因为一场酒,东阿市民王强(化名)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今年4月22日,王强酒后驾车,将一行人撞伤。近日,经东阿县人民法院审判,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2014年4月22日13时40分许,王强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东阿县铜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门口时,将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一名行人撞倒,后驾车逃逸。

  当天14时7分左右,王强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杜庄村家中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侦查人员立即赶赴杜庄将王强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4月23日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据悉,5月12日王强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及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

  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毒物检验鉴定,王强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王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最终,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学禹介绍,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醉酒驾车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及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强属于醉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张娜 通讯员 沈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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