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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茌平一卫生院院长贪污受贿获刑七年半

发布:2014-11-27 14:13:3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聊城市茌平县一名卫生院院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多次贪污受贿。近日,经聊城市中级法院二审,该院长袁某获刑七年零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份,袁某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李某甲现金4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春节前后,袁某分两次收受医院管理系统供应商孔某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3年9月份,袁某通过宣传手提袋经销商孙某某虚开发票,在本院虚列支出,套取公款23000元,据为己有。在采购宣传手提袋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收受孙某某现金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1月份,被告人袁某通过个体印刷老板戴某开发票,在本院虚列支出,套取公款10000元,据为己有。2014年1月,被告人袁某通过个体老板张某某虚开维修发票,在本院虚列支出,套取公款20000元据为己有。2013年10月份、2014年2月份,袁某通过虚列本院职工工资支出的方式,分两次套取公款22480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袁某受贿3次,受贿总金额55000元;贪污4次,贪污公款总金额7548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综合其他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

  聊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未认定成立贪污罪的自首的事实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袁某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贪污罪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袁某犯贪污罪。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袁某贪污罪的量刑部分,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及对被告人袁某合并执行的量刑部分,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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