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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一财务人员挪用公司承兑汇票获刑七年

发布:2014-10-24 10:07:1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承兑汇票给他人使用,结果对方还不出借款,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日前,记者从东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公司财务人员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这种汇票没到期前,在扣除相应的贴现利息后,可以随时提前向银行申请兑现。对于企业而言,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可以随时贴现,获得资金,因此逐渐受到企业单位的青睐,但是因其受利率变化影响,贴现时利息也会有变化,从而引起了一些违法分子的关注。

  2013年5月6日,东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称,东阿县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承兑汇票给他人使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公司负责人发现情况,立即报了警。

  东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迅速把王某控制住。经调查,办案民警发现,王某,36岁,为该公司财务科副科长。自2011年以来,为牟取不当利益,王某利用自己管理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便利条件,多次私自将单位的汇票借给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张某又以三个点的差价将汇票转手倒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等到所借汇票快到期时,张某再从别人处购买汇票归还给王某。经过近两年的倒票,王某借出的价值600余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王某被移交当地法院进行审理。10月20日,王某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记者 张克志 通讯员 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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