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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住院13小时后病逝 儿子告医院索赔27万

发布:2014-9-25 14:42:2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阳谷县法院依法驳回一起医院诊疗不当案件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23日0时10分,82岁的张女士因病入住阳谷县某医院治疗。入院13个小时后,张女士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迅速扩大。因其家属拒绝进一步治疗,张女士便出院了。

  2011年10月13日,张女士的儿子李先生认为,母亲的死亡与医院诊疗不当有关。随后,李先生去医院复印了病历,并找主治医师王大夫出具了母亲的死亡证明书。2012年10月12日,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2012年12月7日法院受理后,封存了张女士的病历和心电图共十四页,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前,法院多次告知李先生,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对张女士的检查、诊疗及用药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张女士死亡与被告的检查、诊疗及用药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多少,均应根据权威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确定。不过,原告李先生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医院方举证。诉讼期间,在原告、被告均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办案人员当庭将封存的张女士的病历和心电图的档案袋启封,经核对,封存的病历与原告提交的病历一致。庭审期间,原告李先生提出,病历和心电图档案袋启封时封面与封存时的封面不一样,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李先生主张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问题,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因为原告李先生提交的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等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的合法有效证据,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需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赔偿张女士死亡后的各项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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