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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工作模式

发布:2014-8-24 10:36:0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开展居民大病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可有效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随着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做好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我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形成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拨付、医疗费用补偿、经办服务监管运行机制,为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据了解,开展居民大病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创新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积极探索。我市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居民大病保险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协调与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监督。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市场、机构、产品、服务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防止过度医疗。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与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救助。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以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与商业保险机构做好衔接和协作,为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创造条件。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依托其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做好医药费用审核、支付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并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为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经办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每季度要将全市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各县(市、区)的情况分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记者 许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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