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建防空地下室

发布:2014-7-17 10:17:3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这与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相比较,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城市用地。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总的来看,执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是好的,每年全国有相当数量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大大提高了城市人民防空的掩蔽程度,对经济建设也做出了显著贡献。因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的计划、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划红线,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对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范的重点是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能漏建或者随意不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闫高鹏)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