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被禁用 相关商品在聊城市仍然有售
新修订的《商标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而近日,记者在走访市区内的几家大超市后发现,仍有部分包装上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售。
新规:
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不熟悉的商品时,如果包装或广告上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往往会买得更放心。因为他们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值得信赖。一些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广告宣传中,把“驰名商标”当作噱头大肆渲染,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目的。然而,从今年5月1日起,用“驰名商标”来宣传商品将会是一种违法行为。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调查:
“驰名商标”被禁用,相关商品仍在售
5月30日上午,记者在市城区花园路一家大型超市内的酒品货物架上发现,有约一半的酒水都还标注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另外,在酱料货物架上,一款辣椒酱标签上也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随后,记者又到了位于柳园路上的一家大型超市,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酒、食品仍然在货架上销售。
家住城区东昌路中通领秀城小区的刘女士购物时比较在意产品外包装,“现在商品种类太多,选择起来比较困难,如果产品包装上有‘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字眼,我会觉得这家企业更信得过。”刘女士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和刘女士一样,觉得外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会比那些没写的同类商品更好。
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听说5月1日后商品禁用“驰名商标”宣传的事,现在货架上的带有“驰名商标”的货物都是之前没有出售出去的,不过这对市民的购买没有任何影响,更有一些市民在挑选时仍热衷于选购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
在走访中不少市民表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他们选择商品的一个标准,如果取消了,担心会没了选择标准。市民孙先生说;“一般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的都是大品牌,质量有保障,购买起来自己也放心。”
部门:
5月1日前进入市场的可继续销售
据了解,我市目前有东阿阿胶、鲁西集团等19件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企业,目前他们已经接到禁止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通知。
针对我市一些超市内,仍有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商品的情况,记者采访了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日前已收到上级部门关于执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违反规定的,罚款10万元。
不过工作人员解释到,国家工商局曾下发的《关于执行修改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仍可继续销售,5月1日以后,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则不许再有“驰名商标”字样。
(记者 张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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