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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专家来聊城解读新修订《环境保护法》

发布:2014-6-5 8:19:5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环保法修订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即将实行的新《环保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记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等内容,在实施效力上非常严格。

  近日,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张金智来到市环保局,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进行解读。

  谈职责

  地方政府要对经济发展负责

  也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

  “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健全了问责机制。”张金智说,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其中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金智指出,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主导力量,在环境保护中也是一个主导力量,所以这次《环保法修订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法律确立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强化政府责任,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

  说新贵

  新法将加大处罚力度

  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曾被指太过软弱,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环保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在具体规定上有了很大突破。”张金智说。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金智评价说,之前的环保法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而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新《环保法》规定违法按天累计,增加1天是1万元,30天就是30万元,罚款无上限,这样的处罚条件和力度是之前没有提及到的,“是一个特别大的突破”。

  “新《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拘留等举措,为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高额的罚单将成为企业违法的代价。对于保护环境有一定的推助作用。伴随着高额的罚金,有些企业会赖账,那么就对监管部门工作提高了要求。要求监管部门不能松懈,一定要严格执法,执法到位,公正执法。”张金智说。

  看现状

  未环评便开工将行政拘留

  我市未进行环评企业较多

  张金智介绍,在新环保法中,有四种行为面临行政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早前便要求企业进行环评,但对于迟迟不进行环评的企业,没有法律进行有效约束。近几年我市企业遍地开花,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未进行环评。此前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顶多只能实施罚款,而现在允许行政拘留,意味着惩罚力度加大。明年新《环保法》实施后,相关责任人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论未来

  社会组织可成公益诉讼主体

  环保公益诉讼迎来全民参与

  “过去,我们时常看到一些居民联合举报污染事件的新闻,虽然媒体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不法企业的污染行为,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又会卷土重来,始终是治标不治本。”张金智说。

  张金智介绍,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其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组织,可谓是开先河之举。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监督环保。民众的参与更好的监督了执法部门和企业。

  张金智介绍,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允许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张金智表示,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此外还有担任救济受害人的补充手段的功能,其特点在于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的。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并且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环保法》的一大进步,一方面加强了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加大了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全民也是一个法制宣传。”张金智说。

  相关新闻

  环保部门执法权增加

  可责令超标排污企业关闭

  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张金智表示,新《环保法》多项条款都增加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其中包括: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记者 王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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