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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聊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全面推开

发布:2014-4-25 13:54:1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从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今年聊城在合并城乡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将大病保险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中全面推开。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中,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不再受20个大病病种限制。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据了解,2013年起,山东省大病保险制度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纳入其中,并首批公布20种准予保障的大病。此次全面推开,将原先参加城镇基本医保的居民也纳入进来。根据该意见,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居民都是保障对象,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该意见指出,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偿。

  我省第一批大病病种共有20种,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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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不再执行按病种补偿政策

  记者了解到,今年是山东省20类重大疾病医保和大病保险“双轨并行”的过渡年,居民患血友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0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急病以外的,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按病种补偿和按额度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万元。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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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城乡居民医保8月底前完成整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2014年9月1日起,我市将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加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2月底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2014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加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2014年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记者 许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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