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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建公共建筑必须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发布:2014-3-13 14:35:5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摘要

  《聊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实行专项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并出具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取得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报讯 12日,聊城晚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委获悉,为全面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市住建委新型建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聊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太阳能光热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鼓励其他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农村建设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居民集中洗浴问题。

  实行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应用推广制度。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持认定证书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进入推广目录手续。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认定产品应用推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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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12日,聊城晚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委获悉,《聊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结论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对应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对不能安装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应用了太阳能光热系统,对不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按规定应当使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将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作为验收内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包括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有关内容。

  (记 者 刘亚杰 通讯员 朱震平 刘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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