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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医保九月起城乡“合体”

发布:2014-2-20 21:17:3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聊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规定自9月1日起,城乡居民按统一政策组织参加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整合期间,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方案》规定,2014年2月底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2014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加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2014年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此次整合采取整体移交、注重衔接原则。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期间,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政解读

  缴费>> 由“一制两档” 变为“一制一档”

  在筹资方式和标准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暂采取两档缴费方式,逐步向一档缴费过渡,一档每人每年100元,二档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要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研究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014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

  待遇>> 总体不降低 建立调整机制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将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一、二档执行统一的报销目录。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

  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方面。整合后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报销>> 明年起建全省 统一药品目录

  影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因素,除了政策报销比例,药品目录也十分关键,有些药品不在目录内就不能报销,体现在老百姓的感受上,就是“实际报销比例”没有“政策报销比例”高。据了解,之前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存在差距,很重要一点,就是“新农合”的药品目录比“城镇居民医保”的目录窄。城乡居民医保并轨之后,从2015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积极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高级别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合理的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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