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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参保个体工商户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发布:2013-12-3 11:46:5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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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2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提出,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囗本、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等;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初审后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继承条件、确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打印《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表》,将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参保人员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报单位应向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处理,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复计算缴费年限。各级经办机构对疑似重复领取死亡待遇的,可互相发送《职工参保信息协查函》进行核查。

  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已经办理过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需将相关待遇纳入统筹的,由申报单位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补发审批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相关资金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要及时将相关待遇支付给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待遇。(记者 许金松 通讯员 张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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