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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去世月余投保人仍收到催费短信

发布:2013-11-21 17:35:1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11月21日聊城讯(本网记者)近日,阳谷的亓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去年10月份,他为父亲购买了一份平安鑫盛12险,今年9月份他的父亲病故,家属遂找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方审核意见则是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就被确诊为癌症,所以不符合理赔条件。更为蹊跷的是,保险合同是在老人住院期间生效。在老人病故一个多月后,亓先生竟然还收到了平安发来的催缴保费的短信。

  被保险人身故

  竟然收到催费短信

  亓先生为父亲买的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29日生效。这份保险投保主险是鑫盛12,并且附加长险:鑫盛重疾。另附加一年期短险:附加意外和意外医疗。一年的保费共7762元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就是亓先生本人。

  亓先生的父亲由于病重于今年9月份去世,后事处理完之后,亓先生便拨打平安人寿保险的热线电话报险。然而,“从9月份到现在,保险公司都没有给我们回复理赔的事情,我也去保险公司问了几次,都没有问出什么结果来。保险公司到底还有真事吗?”亓先生无奈地说。

  据亓先生介绍,父亲病故以后,是他的家人拨打95511报的险,当时接险人员告知亓先生的家属要准备齐全一些材料到保险公司去,于是亓先生便带着保险单原件等材料到了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公司。

  “当时我把材料一份也不少地都给了受理人员,他还告诉我说,7个工作日之内会给我们回复。但是等了十几天仍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回复电话。之后我又去了一趟保险公司,受理员说很快就会办理,但是过了好几天又没信息。于是我就拨打当时受理员的电话,开始几次都说马上办理,后来干脆就不接电话了。”亓先生说。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今年10月31日,亓先生竟收到了95511发来的存保费的信息,而彼时距亓先生的父亲病故已经一个多月了。

  报险一个多月

  聊城方面称不负责

  按照常理来说,被保险人若是出现事故或者身故,保险理赔业务都应该是业务员帮助客户办理的。但是,为亓先生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离职,电话也打不通,亓先生本人不得不自己跑腿办理。

  11月11日,亓先生又去了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事宜。

  “我到了一楼的大厅,询问受理员,他说关于理赔的事要去问负责理赔的人员,他们只负责受理。但是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当时为我们办理这份保险的业务员是属于北京分公司的工号,所以保单是由北京分公司负责,跟聊城这边没有关系。这都等了一个多月了,才告诉我保单竟然是北京的业务,理赔的事还得由北京处理。”亓先生说。

  目前,亓先生已经联系不到为他们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去年那个业务员说她是平安保险的,天天到我家里去推荐保险,于是我就为父亲及家人购买了她所介绍的保险,哪知道她是北京的工号——她当时根本没有提这个事,我父亲当时生病后,我就试图联系这个业务员,但打她的电话已关机。”亓先生说。

  11月11日,据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说,亓先生为父亲购买保险的理赔业务被北京分公司受理,还在审核中。

  保险公司怀疑

  投保人曾隐瞒病情

  11月12日上午,亓先生接到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北京分公司那边在审核中发现亓先生父亲在投保之前有过胰腺炎住院史,不符合购买这份保险的条件。

  “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怎么没有人说我父亲以前住过院达不到买这份保险的条件?现在合同成立,保费也已经交了,理赔的时候又说这些!”亓先生很气愤地说。

  12日下午,亓先生又一次去往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单保险北京分公司有很多疑惑,需要找业务员核实,所以亓先生这单保险得等北京分公司的处理消息。“亓先生父亲当时入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有没有询问被保人的身体状况,或者投保人有没有隐瞒病情。这些需要查证。”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亓先生的说法是,其父亲是癌症身故,自发现到去世也就几个月时间。

  对于记者提出的平安寿险受理员当初表示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报险并不等于受理,录入计算机系统才等于受理,并且受理后并不是七个工作日内答复,而是30个工作日之内。亓先生这个案子已于几天前录入系统,但具体时间其并未说明。

  该工作人员说,“北京分公司12日早上给聊城分公司发送了一封邮件,询问亓先生本人是否可以找到当时为他办理保险的业务员。”

  “我现在上哪找去?我是和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而且保费是直接划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事项应当是保险公司来处理。至于找业务员的事,那也是保险公司的事,跟我们投保人没有什么关系吧!”亓先生说。

  亓先生向该工作人员索要北京分公司处理这件案子的负责部门电话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不能告知,亓先生需等待北京分公司的处理意见。

  律师:要看签署合同才能定性

  提醒:市民购买保险应先了解合同内容

  11月14日,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通知亓先生,说其父亲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查出了胰腺癌,所以不具备理赔条件。 随后,记者联系到平安人寿保险聊城分工公司,该公司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亓先生的这个案子保单号是北京的,按照保单号所在地理赔审核中心作出初步审核意见,最后公司会以保险法、保险合同作出最终的理赔意见,以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理赔意见通知单发给客户,若客户不满,可以走法律程序。”

  “我又去了一趟保险公司,他们说审核结果是我父亲在2012年10月22日被确诊为胰腺癌,合同在2012年10月29日生效,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所以不能理赔,而我和父亲在合同上签字都是在10月22日之前,那时候我并不知道父亲得了癌症。审核意见显示10月22日至10月29日期间我父亲都在医院,如果我们故意隐瞒病情,难不成我和父亲在医院签署这份保险合同,那合同怎么还能生效?”亓先生说。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花园路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说应先看保险合同,才能定性。“当初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无询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若是没有询问便为被保险人签署了合同,那是业务员违反了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病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作出理赔意见。市民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合同内容再签字。”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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