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一销售员侵占公司货款被判三年徒刑

发布:2013-8-19 11:57:49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不仅财物两空,还换来三年有期徒刑。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谢某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聊城某公司的销售员,负责山东某区域的销售业务,于2010年12月份销售给烟台某公司82500元钢管,当时业务已结清。但后来谢某发现公司账目上显示这批钢管已收到货款但公司未发货,谢某便觉得中间有利可图,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以给烟台某公司发货的名义分两次从公司提出价值55782元、73447元的钢材,分别卖给了另外两个公司,从中谋取利益。案发后,谢某主动上缴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退回赃款,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孟倩)

相关文章

文章随机推荐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