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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孩子幼儿园里受伤 幼儿园负责人赔偿

发布:2013-7-24 23:57:14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聊城市民冯先生的女儿在幼儿园里玩转椅时受伤,为讨说法,冯先生将幼儿园负责人告上法庭。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幼儿园负责人赔偿冯先生女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1217.88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5日15时左右,冯先生的女儿在幼儿园院内坐转椅玩时左腿被挤伤。幼儿园负责人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冯先生的妻子,冯先生的妻子和幼儿园负责人一起将孩子送去村卫生室治疗。次日,冯先生的女儿在聊城光明眼科医院拍片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支付医疗费383元。当日,冯先生的女儿又在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同年11月29日治愈出院,支付医疗费4086.88元,其中冯先生支付700元,余款3386.88元为幼儿园负责人支付。冯先生认为,其女儿在幼儿园里受伤,幼儿园有推卸不到的责任,幼儿园应对其女儿做出赔偿,随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冯先生的女儿在幼儿园院内玩转椅时左腿被挤伤并造成了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先生的女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该幼儿园的设施受到了人身损害, 幼儿园负责人无据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其因疏于管理致使未发现安全隐患给冯先生的女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处,幼儿园负责人赔偿冯先生的女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1217.88元(含已给付的3386.88元)。(记者 通讯员 刘洪英 杨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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