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山东省见义勇为者可优先享受保障房

发布:2012-10-23 21:34:15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新条例共7章45条,比旧条例多6条内容,条文上作了较大修改。
    旧条例的名称是《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新条例则变成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从新规名称的变化,到条文内容上的修改,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了法律法规的公正公平价值。
    总的来说,相比于旧条例,新条例的内容更加清晰、具体、全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确认

    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新条例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予以调整、明确和细化。这是新条例中一个较大的、关键性的变化。
    旧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是公安或民政,但在以前的实践操作中,见义勇为的确认职责却是由县级以上综治部门担负的。
    新条例对旧条例中关于此规定内容作了调整,并直接明确了“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可以说,新条例作这样的调整,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此外,新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细化了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形成了工作合力,避免了老条例规定中因奖励和保护责任主体不明,可能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弊病,最大限度地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

    对“不予确认”者增加救济程序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见义勇为人员能否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奖励和保护的重要前提。
    在确认程序上,新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时限、受理调查、证据认定、确认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相关人员的救济程序,规定“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评审或者重新评审”。

    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可累计享受

    新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这里面有的规定颇具亮点。
    一是总则中强调了统领原则,即第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影响,新条例分别作出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相应待遇的规定。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影响,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是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这一点在旧条例中没有体现。根据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不仅可以享受省、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另外,新条例还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增加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

    为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新条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相衔接,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安全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牺牲人员烈士评定、抚恤优待、直系亲属就业及生活救助、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给予照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新条例还增加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等新内容。

    增加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内容

    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特别救助保障,新条例中细化和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非常值得关注。
    一是细化了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在受教育方面的照顾、优待内容。新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二是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的内容。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明确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由财政列支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是政府的职责。见义勇为人员为此作出了奉献,有的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作出了“特别牺牲”。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理应对“特别牺牲”者给予补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的经费应当由政府承担。
    在经费方面,旧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确保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为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条例还明确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由财政列支,这样就从经费来源上提高了保障力度。(刘江)

    ■新闻背景

    省里为啥要出台见义勇为新规?

    2001年4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2001年以后至今,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作出了新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衔接细化。
    二是我省制订的旧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保障措施等,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弘扬正义的需要,特别是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以及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机制妥善解决。
    三是我省多年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也需要加以总结提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见义勇为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因此,重新制订和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非常必要和迫切。(刘江)

    ■社会声音

    聊城时评人张洪泉:

    外地人在外地对山东人见义勇为也应适用新条例

    聊城时评人张洪泉认为,山东此次出台《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制度支撑,要为其叫好。他认为该条例主要有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广。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了四种情况,即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了全部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且对行为人的限定是“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张洪泉说,这体现了我们日常说的一句话“先明后不争”,这就使以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
    第二个亮点,此条例的适用区域清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这条,张洪泉表示自己可以理解为:外地人在山东见义勇为,可以享受此条例的保护;山东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同样可以受到保护。这无疑能更好地鼓励山东人做好事,同时也能鼓励外地人在山东做好事。
    第三个亮点,条例内容非常细。除了上面说的认定范围、适用区域外,对如何确认、奖励措施、奖金的来源、对相关人员的保护、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都规定得很清楚,具体操作起来,责权利分明,更具有建设性。
    尽管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宽了,但张洪泉认为还是“漏掉”了一个小项,那就是“外地人在外地对山东人见义勇为,同样可以享受本条例的奖励”。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增加这条,无疑能彰显山东的大气,同时能提高山东在全国的美誉度和话语权。
(刘江)

相关文章

文章随机推荐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