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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品 须加盖印章

发布:2015-7-6 11:17:2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处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购药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近日,我市向各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向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品时,须在药品内包装盒上加盖“医保门诊用药”印章等明显标识。未加印章或明显标识的,一经发现,药费不予结算,并予以处罚。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让利于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原则,严格控制药品价格,对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的药品,将参照利民药业公司和漱玉平民药业公司的同期平均零售价格进行结算。

  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必须采取正规供应渠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妥善保管药品出入库单据、随货同行单、发票、处方等备查。

(记者 许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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