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断情后的无奈 离婚不离家这种现象在聊城也存在

发布:2015-6-26 11:17:1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离婚不离家,在不少的城市和农村家庭里,这种现象是真实存在。最近,聊城晚报记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对其进行客观呈现。

        现象 离婚不离家城乡均有

  “离婚不离家,这种现象在城市和农村均有存在,只是农村家庭的现象较多罢了。”6月25日,市政协委员李永军表示,离婚不离家在现实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客观上被迫的离婚不离家;另一情况是主观故意的离婚不离家。他最近几年,对这一现象特别关注。客观上被迫的离婚不离家现象,主要表现在城市家庭中,它是在离婚后,由于房价过高,双方无力单独支付买房费用时代,暂时仍凑合着住在一套房的现象。主观故意的离婚不离家,主要表现在农村,离婚后,农村妇女仍留在前夫所在村里的院子居住,而致使前夫在外另起炉灶。

  “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也有的来市妇联寻求解决办法的,或者维护权益的。”6月23日,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部长吕敏表示,尽管妇联没做过这方面的专门调查,但这种现象确实是一种特殊现象,而且还占有一定比例。

  李永军认为,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在城乡家庭中确实存在,尤其农村家庭中比例较大。尽管离婚不离家可能不太符合法律规定,但从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角度来说,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案例 自愿为前妻提供住处

  最近几天,家住柳园小区、48岁的贾先生突然领家来第二任妻子,让左邻右舍都感到很惊讶。“不是和原来的老婆过得好好的吗,怎么说离就离了?”邻居们有些不理解。此时的贾先生拿出与前任妻子的离婚证,日期显示是2008年离婚的。“其实,我和前一个早就离婚了,只是她当时没住的地方,我们一起住在原来的房子里,都没对外面声张。”贾先生说,现在前任老婆有新的住处了,他当然会将第二个妻子名正言顺地领回家了。离婚后,他前任妻子离婚不离家达7年之久。

  42岁张某,男,东昌府区农村居民;47岁的赵某,女,也是东昌府区农村居民。

  1988年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7年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3月25日赵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自动撤诉,但夫妻未再共同生活。2014年12月8日,张某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赵某自愿同意与张某离婚。张某自愿为赵某提供居住帮助,将三间正房提供给赵某暂时居住。待赵某改嫁或有其他固定住所后,再将住房退还给张某。

  分析 离婚不离家属“奇特”

  “离婚不离家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术语,而是在社会现实中特有的一种现象,特别是在农村这种现象常常成为人们街谈乡议的话题。”东昌府区法院一法官这样说,当人们谈到某某与某某离婚时,说谁谁是离婚不离家,啥也没给她等等这样的话语。前段时间,他去执行一个案子,正好遇到这样的一位当事人向他询问:“我和我丈夫离婚,我离婚不离家行吗?”看样子农村妇女对离婚不离家很重视,她们的说法有她们的道理,没有一定的道理人们也不会这样说。

  从众多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女方离婚不离家的情况来看,女方因一时无居住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男方家居住。在城区,离婚不离家的现象不太明显,因为城区村落的概念已经淡化,把原来以村为单位的格局早已打乱,重新规划了小区,小区内的居民成分又重新组成,并不是以原来居住在此地的人们为主(整体搬迁安置的例外),而是四面八方的人都有,这与农村那种几百年或几千年形成的村落完全不一样。所以,一旦女人离婚后,若继续在原来丈夫所在的村居住或夫妻共同生活过的房屋居住,就被外人视为“离婚不离家”。

  现在农村,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女性,年龄大部分都是40岁以上,她们主要考虑到自己年岁已大,生活时间较长,孩子也基本长大成人,没有再嫁的意向了,所以,在离婚诉讼期间极力想把自己居住的房屋争夺过来,以求个安身之地。而城市里,基本上缘于买房压力下才会出现此类现象,但没有农村的特征明显。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崔希珍)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