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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前养父争宅基地 因已解除收养关系败诉

发布:2015-3-27 12:20:2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3月2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孙文清) 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三年后却因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男子一纸诉状将养父告上法庭。日前,此案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养子在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驳回原养子张某的诉讼请求。

  1959年,张某某收养了一子,1964年夫妇二人去东北生活,收养的儿子张某跟随其养祖父母生活。2001年,张某某与张某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2014年,因为宅基地纠纷,张某将张某某告上法庭,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

  养子张某诉称,1991年他经过申请,经聊城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批准,在争议的宅基上建东房两间,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其他房屋没有建起,建房时养祖父母均在世。

  张某称,他的原养父1997年退休后便迁回东北。房屋坐落的宅基,原是一米多深的大坑,他出资出力垫起,建房后一直使用。该事实已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2013年7月初准备拆迁时,原养父却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名下,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张某养父辩称,该争议房屋于2013年8月已拆除,该房屋所有权已消灭。张某所称该争议房屋为其所建与事实不符,该争议房屋是由他的父亲即张某的养祖父所建,用于开药铺,1991年时该宅基规划给了他,因此该争议房屋并非张某所建。另外,张某所称该争议房屋宅基由其出资垫起与事实不符,该宅基场院是平的,并不用拉土垫地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所确认事实是该争议房屋的宅基是村委规划给他的,且由自己使用。

  张某加高房屋是由他自己出资,张某仅为养父翻建房屋提供了劳动力。所以,张某养父认为该争议房屋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由自己的父亲所建,后由自己出资翻建,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张某主张对该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严重违背了孝道伦理,请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并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办理了《民用建筑许可证》,而且,该证被许可人也已变更为原养父,原养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故原养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涉案房屋的物权已因拆除行为而消灭,原养子在本案中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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