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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一被告人非法产销毒腐竹被判刑并罚两万

发布:2015-3-25 10:48:3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莘县古城镇后三里营村自已家中擅自加工生产腐竹。2010年5月20日生产腐竹3482斤,每斤5.65元,销售金额计19673元。2012年11月,王某销售给赵某600斤腐竹,每斤6.7元,销售金额计4020元。2013年8月8日,莘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在王某家中查获成品腐竹48袋,每袋3.7斤,共计177.6斤,每斤销售价格7元,共计价值1243元。该批腐竹中,王某添加了禁止用于食品的工业胶及信息不明的防腐剂、保鲜剂。

  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该批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且双乙酸钠(防腐剂)及二氧化硫含量超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生产的食品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记者 张娜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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