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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餐饮单位不得购贮用亚硝酸盐

发布:2014-11-30 16:21:14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食药监管局获悉,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旦发现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国早已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26日,省食药监管局发布公告称,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将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监督其就地销毁。

   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禁用亚硝酸盐禁示标语,制作食盐、味精、白糖标识以示区分,使从业人员自觉禁用。

   对于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上一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如有未落实本通知相关措施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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