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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协议内容太笼统 俩亲戚闹上法庭

发布:2014-12-23 10:04:2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刘某与张某本是同村人,俩人还是亲戚关系。

  2013年俩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由刘某为张某盖房,本是好事一桩,谁想到房子没盖好,俩人还闹上了法庭。

  亲戚之间的纠纷

  刘某说,自己跟张某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自己带领同村村民(瓦工)为张某新建临街二层楼房六间,建筑面积为221平方米。

  张某于施工前一日,一次支付刘某开工款5000元,刘某为其出具收据一张。在施工过程中,刘某曾多次要求张某按协议约定支付工款,但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

  当刘某为被告张某完成了建房工程的90%时,张某即对原告刘某及其建筑工人百般刁难,恶语谩骂施工人员,并强行将施工人员撵走,扣押了部分施工设备,致使刘某无法为张某完成剩余工程10%的零活,以此达到不完全支付刘某施工工程款的目的。

  刘某认为自己带领数十名民工施工近三个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工程即将竣工时,张某故意挑起事端,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其他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支付建房工款、料款共计28150元。

  张某却说刘某叙述根本不对,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自己支付工程款,因是亲戚,自己便多次支付工程款。在刘某仅完成了11827元的工程量(40%左右)的情况下,自己就已支付工程款达16910元,这一点公安派出所的干警出警时已经调查清楚。自己完全按照协议履行,但刘某仍然无理要求自己继续支付工程款,并擅自终止了建房协议。

  协议内容太笼统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其意思表达不够具体准确,因而造成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理解不一、各执一词,进而导致产生纠纷。

  关于双方所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原、被告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张,也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其中原告所主张的建筑面积221平方米虽然与鉴定机构鉴定的涉案楼房建筑面积220.14平方米相接近,但该建筑面积并不等同于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量,原告也不能证明其完成了总工程量的90%,所以原告根据建筑面积直接计算工款的主张,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本案涉案楼房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人工费价值为11827元。被告对此结论已经当庭予以认可,而原告一方在鉴定机构做出进一步说明后也予以了认可。因此,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款为11827元。鉴于原告已经认可已收到被告支付的5000元,故被告尚应给付原告工款6827元(11827元-5000元)。

  顾念亲情互让步

  关于被告提出的已经给付原告工款16910元的主张,被告提供的证据仅是其自己的一份记录及双方发生争执时公安机关的一段出警视频,该记录中显示的给付款项次数多达8次,视频中原告虽对其中的三项表示知情,但提出该3项钱款分别是给付打梁的2140元、上土的300元、支合子板的1000元,并不是给付的工款,与自己一方没有关系。而这些工作也不在原告一方的承建范围之内。对于记录中的其他款项,原告仅认可其中的5000元。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房施工协议内容过于笼统,对涉及的各个工程不够具体明确,双方各执一词,在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按照协议所有的工作包括支合子板、打梁、上土等项都应由原告一方完成,因此也就不能证明上述三项钱款包括在原告的应得工款之内,故被告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就已经查明的事实部分先行判决。被告一方如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做出以下判决:张某给付原告刘某工款人民币6827元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主持调解,双方顾念亲情,互做让步,张某一次性给付刘某工款3600元,双方关于因建房引起的一切纠纷互不再追究。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潘辉 张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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