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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

发布:2014-12-23 10:04:0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12月19日,市文广新局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必须遵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

  据透露,最近聊城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的情况有所抬头。不按规定办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擅自采购地面数字电视发射设备,违法设置地面数字电视发射台站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严重扰乱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正常秩序,危及到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

  市文广新局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应严格按照总局批复的技术参数和节目内容播出,确有需要改变技术参数和节目内容的,可逐级申报总局,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市民或相关知情人员可对擅自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的进行举报。

(陈金路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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