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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11月12日后供热配套设备费计入建设成本

发布:2014-12-19 10:33:2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12月9日,本报刊发《暖气开口费计入建设成本不得单独收》一文。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聊城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中的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55元,供热配套设备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或重复收取,该规定自11月12日起执行。报道发出后,许多市民纷纷致电询问,即将交付使用的新房是否不用再交暖气开口费。对此,市物价局收费办回应,上述政策针对新建工程,即在上述通知发出时间即11月12日之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供热配套设备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路一新建小区业主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这段时间,小区里正在收取暖气开口费,听闻新建小区供热配套设备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于是交钱时该业主有些犹豫。

  “看新闻得知供热配套设备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像我们这样刚交房的住户到底该不该交这笔钱呢?”该业主感到困惑。与该业主一样,不少市民对此提出疑问。

  为此,本报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收费办的工作人员,据介绍,《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2日起开始执行,通知中的规定适用于上述日期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新房和正在建设中楼房均不包含在内,购房者仍应依照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上交暖气开口费。

  此外,通知中指出,聊城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中的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55元,其中包含一次网(即城市供热主管网)30元、换热站及二次网(小区内管网)25元。对此,市物价局收费办工作人员表示,这一规定同样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在11月12日前建设的房屋仍然按照原定的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上交供热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不得以新规定的每平方米55元的标准向这部分业主收取暖气开口费。

  (记者 张娜 胡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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