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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法院系统技术鉴定案件3600余件

发布:2014-12-17 21:01:1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目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文检和拍卖下放到基层法院,新任务、新案件、新要求,基层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将面临新挑战。”12月12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耀彤说。

  据介绍,法院系统技术部门开展的工作有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2014年全年(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15日),全市法院技术鉴定案件3600余件。

  值得注意的是,仅东昌府区法院就审查立案1031件,已结1055件。完成技术咨询356件,技术审核95件,协助审执庭进行证据调查6件。

  东昌府区法院受理的技术鉴定案件中,法医类744件、评估182件、拍卖65件、文检29件、物证6件、产品质量5件。

  已结的案件中,法医类767件、评估173件、拍卖64件、文检29件、物证9件、审计2件、工程造价7件、产品质量1件、其他3件。

  立案数量比去年上升75件,结案数量比去年上升202件,结案数上升23.68%,立案数量和结案数量均突破千件,创历史新高。

  据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技术科负责人刘红军介绍,案件虽多,但随着程序的更加严谨规范,鉴定效率和一次鉴定成功率、鉴定意见的采用率明显提高。

  法院技术部门转变职能后虽然不再自己出具鉴定意见,但还有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证据调查、技术监督的职责。

  刘红军说,法院技术部门鉴定工作不收取费用,现场监督、组织指挥鉴定、到外地听证等都需要院里经费支持和保障,为节省开支和时间,大家克服困难,即便是到南京、北京、上海,都尽量当天打来回。

  还有,严格的立案审查和移交证据程序对以往的习惯是个很大的冲击,原来未送达起诉直接委托鉴定、未质证的证据材料甚至审执庭的委托书均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送交技术科,引发了送达难、当事人对检材本身有意见、鉴定意见不能使用导致重新鉴定等很多弊端。现在,严格按程序规定,上述情况不符合委托鉴定的程序要求,不予立案。

  对于审执人员委托鉴定的案件缺乏鉴定证据材料的,要求技术科人员按照鉴定的需要指导提供鉴定材料或者直接帮助调取证据材料,不能一推了之。

  “法官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者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解,技术科专业人员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解释,我们自己没有这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请示上级法院领导给予支持,协调鉴定人出庭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作出解释,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质询。”刘红军说。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任之磊)

  技术鉴定 48户农民的花生少了

  “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技术鉴定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比如庄稼用农药后是否减产也会申请技术鉴定。”12月12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技术科负责人刘红军说。

  今年夏天,涉及48户农民状告外地的农药厂及本地的农药销售商,因使用其农药造成80余亩花生不同程度受损的案件起诉到东昌府区法院。

  起诉前当事人对农药质量自行委托了鉴定,农药质量没问题。但看着长势不好的花生,还是起诉了,委托鉴定花生受损情况迫在眉睫。

  东昌府区法院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联系双方所在地的农业技术部门联合组成鉴定小组。因涉及的农户多,联系代理人选出农户代表,技术科全体及民庭办案人与鉴定小组专家一同深入田间地头,经三轮磋商确定了相对客观的选择抽样地块方案。

  具体操作时,农户看到抽到了长势相对较好的地块,又吵闹不愿意,不让刨,非得刨长势最差的地方,农药厂家又不愿意了;称重时农药厂家的人把刨下来很瘪寡的小花生也放进去称,又激怒了农户,发生了新一轮的争执。

  地头上,法院工作人员分头做双方的工作,一家做通了取样完毕,再弄下一家,一直弄到晚上9点才取完两块地的样本。

  当晚,法院工作人员召集双方代理人各自说服自己一方,按照抽样方案“好、中、差”地块都有比例,只选好的或差的会造成对一方的不公平,如果不让取样不能鉴定,是否受损没有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支持。

  第二天早6点,法官和鉴定机构又到了地里,量地、取样、称重,很顺利。

  这样,共用了两天半的时间全部进行完毕,农户的情绪从激动到逐渐的平息、认可、配合,农药厂家也提高了认识,知道了农药厂和农民的关系,不再斤斤计较。

  “我们叮嘱鉴定专家准确及时地出具了鉴定意见,没有引发大的群体事件,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完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刘红军说。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任之磊)

  文检故事 11张收条和1张证明条

  王某与白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白某给付施工款217425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工程量单、生活费单据、通话记录、录音整理记录等证据材料。

  白某反驳称已给付其23552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15份由王某签字捺印的收条和1张证明条。

  王某对其中的11张收条和1张证明条上的签名及指纹部分不予认可,申请对其中8张收条和1张证明条上的指纹是否其本人所留进行鉴定,并要求对不予认可的剩余3张收条上的“王XX”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文字鉴定。

  东昌府区法院民三庭向技术科移交鉴定委托书。技术科收到委托后,对检材和样本进行了初步的比对,认为是其本人书写捺印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王某坚决不同意放弃,信誓旦旦一口咬定不是自己写的。

  为充分保障其权利,经双方共同随机选择了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指纹是王某本人所留,签名字迹是王某本人所写。

  看到这样的结论,王某一下子呆了,只是不停地说自己不记得收到这些条上的钱,但他也没有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秀云)

  医疗纠纷 两次鉴定和一次远行

  两年前,单某到东昌府区某医院分娩,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单某认为医院手术存在失误,未缝合血管,有医疗差错,遂诉至东昌府区法院,并提出医疗过错鉴定。

  经双方共同协商,选择了省内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3年2月18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不过,随后医院向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认为该鉴定书中认定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委托到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2013年5月9日,双方选择了上海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机构受理后定于2013年10月16日在上海召开听证会。

  通知双方后,原告提出由于路途太远无力承担前去参加听证会的费用,要求由医院承担相关的差旅、住宿费用,法官做工作后医院同意。

  最终,双方赶赴上海参加了听证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

  在赶赴上海的途中医患双方还心存芥蒂,但是通过一路上的相互了解,相互沟通,再加上出门在外,双方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回来时大家出现了相互拉家常,相互帮助的情形。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技术科负责人刘红军说,近些年来医疗纠纷的案件明显上升,矛盾突出的医患关系逐渐成为法院审理工作的难点,其根本原因是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不够,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

  从上述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医患双方的矛盾点不仅仅是出现在诊疗行为是否有错上,往往还掺杂着这样那样的其他因素,要给医患双方创造一种“非正式的场合”见面,引导双方将争议的焦点回到案件的本质上来,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它当作一次普通的鉴定来委托。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程凯)

  拍卖案例 一辆农用三轮车

  申请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某需支付给贾某10万元的损失。因易某无力支付进入到执行拍卖阶段,但是拍卖标的是一台农用三轮车,价值1.2万元,远远达不到申请人损失数额。

  选定司法拍卖机构后发现,农用三轮车已经在停车场停放一年,产生3千元停车费用。

  法院工作人员考虑到易某家庭情况根本无力偿还贾某的损失,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农用三轮车,扣除3千元的停车费用所剩无几,将双方召集来将情况告知,并分别和他们谈话。

  可贾某坚持要求进行拍卖,并继续追究易某所欠剩余价款,拒不调解。

  易某对产生的停车费用更是不满意,经过耐心解释并出示相关规定,后其理解,停车费用是停车场按规定收取的车辆看护费用,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

  拍卖会通知双方参与竞买,申请人贾某参与竞价以1.2万元购得。

  经过拍卖程序并现场参与,成交后贾某再一次来到法院,情绪已不那么激动,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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