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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信息被盗用办信用卡 逾期未还款信用受损

发布:2014-11-20 11:10:4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一市民没办过信用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不是去银行申请贷款,他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近日,市民徐先生就遇到这种怪事。18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没办理过信用卡却有不良信用记录

  今年7月份,开出租车的徐先生准备年底和未婚妻结婚,为了申请廉租房向我市一家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其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拒绝发放贷款。徐先生很纳闷,自己怎么可能会有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呢?于是,他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经过层层调查,查明了原因。原来,徐先生于2012年5月12日在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因逾期未还款而产生不良记录2次。

  “本以为是家人办的信用卡,但询问之后,家人也没用我的身份证办过。后来,我想到以前曾在朋友家借住过一段时间,可能是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了信用卡。”徐先生表示,让他不解的是,即使对方冒充他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银行是应该会审核的。不是本人前来,银行不应该草率办理信用卡。

  身份证确系冒用 工作人员已受到处分

  18日上午,记者来到为徐先生办理信用卡的某银行开发区支行。据该行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他们银行办理信用卡必须本人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银行卡流水才可办理,缺一不可。

  随后,记者找到了徐先生信用卡的经办人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当初办信用卡时,是他的一位朋友带着持徐先生身份证的人,找到他办理的信用卡,但当时并没看出持证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有什么出入。后经确定,是徐先生的朋友冒充他持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办了信用卡。

  “今年10月份我本人已受到了银行处分,对于此事,银行方面已经了解,也很重视。银行方面可以出示相关证明,证明徐先生的身份信息是被他人盗用,消除他的不良信用记录。”王先生说。

  如未尽审查义务 银行应承担责任

  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强表示,身份证被他人冒充办理信用卡,银行因此受到财产损失,这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虽有保管好自己身份证件的义务,但是银行在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由本人使用、身份证的真伪等。

  陈海强律师表示,如果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卡,如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陈海强也提醒市民,应妥善保管、谨慎使用个人证件,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身份证丢失或被盗后,最好到公安机关报案备案。同时,金融部门也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审查身份证时仔细比对是否本人,以免为身份证的主人带来麻烦。

  (记者 郭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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