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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18℃达标并非“一刀切” 一些老旧小区难满足

发布:2014-11-20 11:10:4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根据9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暖期间,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然而18℃的标准并非一刀全切,需要满足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

  一些小区业主家里才17℃

  18日家住城区鼎舜花园小区王女士说,自从供暖到现在,家里的温度一直都不是很高,目前家里才17℃。“15日开始供暖,当天晚上家里还停暖了,这两天天气一直不错,家里的温度还不到18℃,如果进入深冬,家里的温度肯定会更低。”王女士说,按照今年的规定,18℃才算达标,可他们家却未能达到这个标准。

  开发区一小区于女士说,最近几个供暖季,家里的温度一直不是很高,有时候连16℃都到不了,更别说现在的18℃的最低标准了。“我们是地板采暖,可家里的温度死活上不去,物业也曾多次上门检修,可问题却没能很好解决。”于女士说,虽说家里温度不达标物业会退部分费用,可他们交取暖费的目的是享受暖冬,对此她一直很无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城区还有一些小区业主家里的温度都未能达到18℃,这些小区多以老旧小区为主,一些新建小区的边户或供暖率较低的楼栋业主家里的温度也难以保证。对于18℃的最低标准,这些业主只能望而兴叹。

  达到18℃有一定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暖期间,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然而18℃的标准并非一刀全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新规规定,要达到18℃,首先就是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如果室外温度持续低温,且低于系统设计温度,超出了系统的额定供热能力,供热系统即使在满负荷情况下,也可能达不到温度标准。而其原因就是由于建筑物向室外散热量增加,采暖设备传出的热量不足以抵消建筑物散失的热量,室内采暖温度有可能达不到正常供热标准。

  此外建筑维护结构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也就是采取了外墙保温、中空玻璃等措施。对于没有进行节能改造的老旧建筑,墙体保温差、门窗散热严重,能耗过高,系统难以达标供热。还有就是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如果室内供热系统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堵塞、水循环差等,需要进行疏通清理,这种情况下室内温度也不能保证。

  通常来说,城区一些老旧小区很难满足这3个条件,所以很多小区存在室内温度低于18℃的现象。

  温度不达标 可以申请退费

  按照规定,市民家里如果满足达到18℃前提条件,但业主家里温度不达标,市民可以申请退费。

  对于供热企业直供的小区,由居民通过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热企业退费,供热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针对小区物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自管站小区退费,由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负责,供热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房管部门监督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进行退费。如果协调不成,由于供热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手段,居民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主管部门提供不达标的依据。

  退费的标准是: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的面积和时间免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未安装散热器的厨房、阳台等房间,达不到16℃的供热标准温度,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张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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