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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

发布:2014-10-15 11:03:45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聊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租赁性保障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聊城市住建委对外公布了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运营、统筹分配。

  目标要求:

  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根据工作目标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使不同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达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的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轨工作的任务,统一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层次分明的租赁保障体系,形成保障对象的良性退出机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并做好政策的有序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严控面积:

  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米以下

  2014年起,我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我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继续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

  统一分配:

  廉租房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根据意见要求,已经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要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强化申请人信息申报义务履行,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定期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变动情况,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程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采取综合打分或分组摇号等方式进行统一配租,并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动态调整:

  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两房并轨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安、工商、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常态化随时受理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和调整承租对象享受的租金标准或租金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随着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意见要求,低保家庭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35%收取;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低保家庭除外),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70%)以下的承租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保障对象超出公租房条件但继续居住公租房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确定。拥有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管理:

  经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公租房

  两房并轨后,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继续租住的,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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