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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冠县三农民盗窃尸体火化骗取火化证

发布:2014-7-21 10:02:1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7月18日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冠县三农民受利益驱动,盗窃尸体代替真尸火化取得火化证。日前,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三人受到法律的惩罚。

  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初,冠县北陶镇北刘庄村村民郭某某因不愿将其父亲郭某甲的尸体火化,遂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让其帮忙办理火化证。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被告人王某乙、张某将埋在本村村南窑厂坟地内的武某某(湖北省竹山县人)的尸体盗走,后三人将盗窃的尸体拉至冠县殡仪馆,以郭某某父亲的名义火化后,办理了火化证。在办理火化证前后,郭某某分两次付给王某甲现金10000元,后王某甲分给王某乙1500元、分给张某1200元(公安机关已追缴)。

  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秘密窃取他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尸体罪。被告人王某乙、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精神赔偿,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尸体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张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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