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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归还不上租车抵债 男子最终被判刑

发布:2014-5-29 12:59:3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据记者了解:张某现年28岁,小学文化,退学后在家里干冲床,在将各项操作技术熟练后,开始干个体,无奈张某不善经营,导致买卖不景气,至2011年5月冲床生意就干不下去了。同年,张某在某银行的5万元贷款到期了,没有钱还,张某就从社会上借来了高利贷,拆东墙补西墙,到最后竟欠了40多万的高利贷,被逼无奈,张某只好外出躲债。

  张某躲债期间,高利贷债主多次找到其父母、妻子要钱,他们均说不知张某有此事,而且张某一直没回来过,也没和他们联系。为躲避债主纠缠,妻子带着孩子也回娘家了,家里的房子无人居住,家也不再像一个家了。

  2011年7月,在多次要债无果的情况下,张某的其中一个债主闯入张某家中,将车床拉走抵债。在外躲债的张某听说了这件事,深知总是躲债绝非长久之计,他需要筹点钱来解决一下燃眉之急。

  张某想到自己朋友靳某同样欠账颇多,但他总是“有法”弄到钱,就找到靳某商量着从哪里弄点钱。靳某考虑到张某现在的处境说,实在不行就租辆车抵押给村里的郑某,从他那里拿点钱还账,解解燃眉之急。张某不解地问:“行车证上不是我的名字,人家能同意抵押吗?”靳某说:“没事,郑某胆大,有车就放钱!而且,我几天前在某汽车租赁中心已经租了一辆车抵押给郑某了。你可以去试试,可以弄好几万呢!”郑某听他这么一说,立即心动了,但事关重大,郑某便说:“我先想想。”靳某说:“行,如果你想做的话,就给我打电话,我和租赁中心的人熟,我带你过去。另外,租车的话得需要提供担保人和押金。”

  俩人分别后,张某心里百爪挠心,觉得靳某已经做过一次,不仅拿到了钱,也没出其他的事,就迫不及待的想要试试。

  第二天,张某便和靳某通了电话,说明了自己的意思,靳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忙。张某说自己现在没钱,靳某说他可以出押金。然后张某找到自己的一个熟人,让他做自己的担保人。三个人直接去了某汽车租赁中心,靳某和该租赁中心的人较熟悉,就直接找到一个熟人办理了汽车租赁手续。张某签了租赁合同,就把车租出来了。

  张某将车开了一天后,靳某便带着张某去了郑某的家里,和郑某说自己急用钱,把车押到这里,郑某问用多少钱,张某说6万,用10天左右。郑某说10天得扣4000元的利息,张某同意了,并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然后郑某将钱提给了张某。拿到钱后,张某便马上去还催的较急的几位债主了,确实解了燃眉之急。

  另一边,汽车租赁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张某租车到期后,发现张某并没有回来还车,就立即拨打了张某留下的电话,张某推说,自己在外边跑业务,等回去后续租金。再之后,汽车租赁中心的工作人员去张某家里找人,张某便跑到外地躲了起来。汽车租赁中心的负责人发现情况不对,便报了警。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用租来的东西作抵押,拿到钱后还之前所欠的高利贷,如此拆东补西,就忒不“地道”了,不仅违背了道德准绳,也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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