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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农民工工伤索赔遭拒 申请劳动仲裁获16万赔偿金

发布:2014-5-13 11:14:5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如今走在水城街头,在建高楼大厦处处可见。在这些工地上,身处施工一线的农民工,面临的安全隐患很大。

  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谈不上缴纳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事双方常因赔偿问题而出现纠纷。

  在城区一工地摔成七级伤残的窦某某就属于这种情况。为讨回公道,他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追偿工伤待遇。该案历经两次仲裁开庭,先后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赔偿的数额,最终为受伤农民工追回16万多元的赔偿。

  该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农民工来说,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样本。

  在工地摔残,没签劳动合同咋享工伤待遇?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提起仲裁请求的窦某某,即申请人,类似于法律诉讼中的原告。而“被告”则是湖南某建设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即被申请人。

  事情还要从2012年6月30日说起。当日14时30分许,窦某某正在城区一大型工地忙碌,他负责的是拆卸电梯井架,所处的位置为三楼。不幸的是,他不慎坠落,沿着电梯井从三楼摔至地下室,受伤严重。

  窦某某受伤被发现,已经是1个多小时之后,大约是3点40分。发现这一情况的是窦兵某等一块工作的同事。随后,窦兵某、某建设公司相关负责人等将窦某某紧急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脑部受伤严重,窦某某后被转入聊城市脑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

  此后长达两个月,窦某某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直至当年9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部由某建设公司支付。

  大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住院治疗期间,窦某某经受了病痛的折磨,还因无法劳动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伤残或将伴随一生。

  这些精神、物质损失,怎么追偿,由谁赔偿?

  窦某某想到了工伤待遇。随后,他向某建设公司请求给予工伤待遇,但被拒绝。理由是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可见,窦某某能否享有工伤待遇,关键是明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个证明。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却不是单方就能证明的事情,需要合法的机构进行确认。

  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还有无其他的途径呢?窦某某提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

  两次认定两次开庭,他讨回16万多元赔偿

  从劳动关系的确认,到获得工伤待遇,窦某某经历两次仲裁开庭裁决,其间进行了两次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看似复杂的过程,其实每一步都是明确的,依法进行,并不繁杂。

  向某建设公司追偿工伤待遇未果,2013年1月8日,窦某某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追偿的第一步。

  这里有个时间规定,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相关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并于当年2月5日首次开庭做出仲裁裁决书。

  该裁决书称,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窦某某, 2012年2月经窦兵某介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2年6月30日,在被申请人工地工作,被申请人处负责工程的技术员安排其在电梯井拆架管,工作中申请人从电梯井坠落。以上事实清楚。

  该裁决书还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听从被申请人处工作安排,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并由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报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本委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申请人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遂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在,请求工伤待遇便有了基础和前提。接下来追偿工伤待遇的数额,还需要两个认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013年3月18日,窦某某向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依法受理。

  经调查核实,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4月25日作出认定:窦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况属实。另据聊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结果为多发性颌骨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根据相关规定,窦某某当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定为多发性颌骨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为因工受伤。

  随后,窦某某又向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告》。收到申请报告,该委组织医疗专家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窦某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即七级伤残。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属于工伤,伤残结果也有了,具备了追偿工伤待遇的所有条件。

  于是,窦某某第二次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享受工伤相关待遇: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0项,金额合计174043.39元。

  随后,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裁决。

  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应由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有关法规,该委员会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28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583.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0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2400元、护理费3375元、伙食补助费9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共计164934.64元。同时驳回申请人其他的申请请求。

  至此,窦某某追偿工伤待遇画上句号,通过劳动仲裁讨回16万多元的赔偿。

  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越来越多

  按照规定,窦某某所有以上赔偿,被申请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在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不提起公诉的前提下,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当下,该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给农民工维权指明了一个出路,同时也敲响了一个警钟,即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据了解,去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立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81件,涉及劳动者451人,其中有关农民工的案件有112件,涉及的农民工为14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0%、31%。

  据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经逐步成为全市维权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案件呈现复杂化趋势,争议的不可调和性增加,难以用调解方式化解。

  涉及农民工的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一方面与“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有关,他们更注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争议发生后,他们常常直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面与个别用人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这些单位用工仍然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

  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在现实中,不少农民工在证据收集和保留方面存在不足,常常造成在诉讼中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要提高择业警惕性,提高维权意识,其中最关键的是证据保留。

  (记者 林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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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这里需要解释两个概念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规定,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劳务关系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只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两者大体可以这样区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报酬支付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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