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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酒后试驾酿车祸被判担70%责任

发布:2013-12-27 14:00:4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聊城的孙某原本想买辆车过年,没承想酒后试驾酿车祸。让高兴的买车喜事演变成叫苦不迭的烦心事。最后,由于协商无果,孙先生还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孙先生酒后试驾承担70%责任。

  案情>> 酒后试驾撞车又伤人

  聊城的孙某年前想买辆车,于是跟妻子黄女士到开发区某汽车销售公司处看车,相中了一辆大众系列的轿车,黄女士首先试驾了一把,紧接着,一身酒气的孙先生也要求试驾。该销售公司雇员周某见状,便坐到了孙先生试驾车辆的副驾驶位置。谁知孙某一时疏忽,导致停放在院内的多辆停放车辆被撞并造成副驾驶座上的周某头皮挫伤、多发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瞬间,令人高兴的买车喜事演变成双方都叫苦不迭的烦心事。虽然双方在之后进行了交涉,但对责任该由谁承担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周某遂将孙先生告上了法庭。

  原告周某诉称,当天孙某要试驾时,他闻到孙某浑身酒气,便上前阻止不让其试车,但孙某强行抢过车钥匙试车。为保护公司财产免受损失,周某便坐到孙先生试驾车辆的副驾驶位置。结果孙先生贸然发动车辆,与多辆停放车辆相撞,并致使他受伤住院。遂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2229元、误工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及交通费100元;不要求自己所在销售公司承担责任。

  孙某称,他只是和妻子到该销售公司了解车辆的车况及价格定位,并未打算试驾。是周某为取得该车的销售利益诱导他试驾了该车辆。周某供职于该销售公司,其损失应由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他并非该试驾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没有支配权,也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孙某认为周某也并非专业试驾人员,不应坐在副驾驶座上。因此,要求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 试驾人承担70%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孙先生无证、醉酒试驾车辆,造成原告周某身体受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周某作为销售公司的雇员对孙先生违章试驾未予制止并主动陪驾,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不要求自己所在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被告孙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70%,原告承担30%为宜。原告要求被告孙先生赔偿交通费1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周某未住院治疗,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8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于法无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2229元的70%计款15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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