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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整治街头用字 广告牌匾用字不能随心所欲

发布:2013-12-5 23:10:4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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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迎接省语委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之前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12月10日前自行改正。

  街头用字是指全市所有街头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台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标牌、宣传招贴牌,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

  使用汉字和拼音文字必须正确、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文字书写须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不规范字指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姓氏中的异体;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此前制作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用字有繁体字的,如店招、牌匾等,须制作规范字体副牌挂于醒目位置。

  根据不规范用字载体产权的不同,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责令纠正:凡产权隶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不规范用字,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责令纠正;凡产权隶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会堂、展馆、KTV歌舞厅、酒吧等场所的店招、牌匾不规范用字,由工商局负责监督纠正;凡是乱贴乱画的临时店外招牌广告及路边和道路上粘贴的小广告,由市执法局负责清理纠正。违反规定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 刘敏 通讯员 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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