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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发布:2012-10-18 8:04:59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16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校车每半年将进行一次安检,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为保证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及时领取标牌,124号令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
    124号令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
    另外,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同时,124号令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刘敏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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