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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 茌平81岁老母将七个子女告上法庭

发布:2015-10-22 9:05:41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大众网聊城10月22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刁萌萌)现年81岁的老太吴玉身体每况愈下,久病出院后7个儿女却因赡养费的负担问题闹起矛盾而不尽孝,心酸无奈之下她将7个孩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支持老人的诉求,最终遂了老人的心愿。

  吴玉老人共有7个子女,其中3个儿子、4个女儿,三儿子和小女儿常年在外生活。吴玉除4亩耕田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养儿防老"观念影响的她将田地平均分给在家的大儿子李春和二儿子李秋经营,并与子女口头约定:有生之年的日常生活由两个儿子承担,每人一月轮流赡养,若是因住院或其他花费较大时则由7个子女共同负担。

  2015年1月,老人生病并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去除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花费医疗费5614.95元。出院后每天需要吃药,不能下床活动,吃喝拉撒必须专人护理。吴玉住院时在二儿子李秋家里,因此从住院到出院后的5个多月以来一直是由李秋照顾,只有几个女儿偶尔探望,而大儿子从来不过问更没给李秋一分钱。在李春看来,他对日后与李秋共同赡养母亲一事责无旁贷,但对于之前李秋的花费则认为兄弟二人轮流照看,生病时在谁家就应该由谁负担所有费用。女儿们认为母亲的家产都分给了儿子,日后的赡养就应该由其两个儿子负担。因为赡养问题7个子女达不成一致意见,老人一气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随二儿子李秋生活,大儿子李春把土地退出由其他子女耕种,赡养费7个孩子共同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吴玉年事已高,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要求7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7被告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应平均承担医疗费及出院5个月的生活费。吴玉同意随李秋生活,李秋也自愿赡养,法院不予干涉,7被告应承担吴玉今后的生活费用。据此,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吴玉随李秋生活;7被告分别给付吴玉医疗费用802.1元、吴玉出院5个月的生活费用1091元;每人自2015年8月21日起每月1日前给付吴玉当月生活费218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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