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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记者调查:仨案例透视养儿防老的短板

发布:2015-10-21 15:35:52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自古就有多子多福的说法,可今天说的这三个案例,背后却是老人们的心酸和无奈。

  老人租房打烧饼谋生

  起诉儿子讨要赡养权

  聊城张老汉有两个儿子,老伴去世后一个人生活。

  现在,张老汉在一个村里租他人门面房,做打烧饼生意,每月收入600元。

  另外,他还有2.2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每年每亩粮食补贴190元,每月领取75元养老金。

  张老汉在本村还有两处宅基,该两处宅基上现有房屋因未及时修缮,均无法居住。

  一天,张老汉把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

  张老汉说,大儿子强行将他分得的宅基盖上房子出租出去,致使他无家可归,所以才被逼无奈租住在不到20平方米的旧房内,靠打烧饼维持生计。

  他还说,自己现在年迈多病,急需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尚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大儿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强占他的财产。

  张老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个儿子每月支付他生活费用650元,医疗花费由儿子承担。还要求儿子返还宅基地等,并提供住房两间。

  大儿子说,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一直履行着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所述强占的宅基是村委会分给他本人的,与老人无任何关系。

  “原告有土地耕种并做生意,我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如老人生病住院,我同意与被告梁某丙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轮流护理照料原告。”大儿子说。

  二儿子说:“按照法律规定,我应尽的义务我都会尽到,同意原告的诉求。”

  经过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大儿子为原告在自己现居住的院落中提供住房一间。原告今后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两被告轮流护理并平均承担医疗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旬老人有七个子女

  赡养问题却争论不休

  现年81岁的老人吴某身体每况愈下。

  久病出院后,老人七名儿女却因赡养费的负担问题闹起矛盾而不尽孝。

  无奈之下,她将七个孩子一并告上法庭。

  吴某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三儿子和小女儿常年在外生活。

  吴某除四亩耕田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养儿防老”观念影响的她,将田地平均分给在家的大儿子李春和二儿子李秋经营。

  老人还与子女口头约定:有生之年的日常生活由两个儿子承担,每人一月轮流赡养,若是因住院或其他花费较大时则由七个子女共同负担。

  2015年1月,老人生病,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去除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花费医疗费5614.95元。

  老人出院后每天需要吃药,不能下床活动,吃喝拉撒必须由专人护理。

  老人住院时在二儿子李秋家里,因此从住院到出院后的5个多月以来一直由李秋照顾,只有几个女儿偶尔探望,而大儿子李春从来不过问更没给李秋一分钱。

  在李春看来,他对日后与李秋共同赡养母亲一事责无旁贷,但对于之前李秋的花费,他认为兄弟二人轮流照看,生病时在谁家就应该由谁负担所有费用。

  女儿们认为,母亲的家产都分给了儿子,日后的赡养就应该由其两个儿子负担。

  因为赡养问题,七个子女达不成一致意见,老人一气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随二儿子李秋生活,大儿子李春把土地退出由其他子女耕种,赡养费七个孩子共同负担。

  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吴某年事已高,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要求七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七被告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应平均承担医疗费及出院5个月的生活费。

  吴某同意随李秋生活,李秋也自愿赡养,法院不予干涉,七被告应承担吴某今后的生活费用。吴某要求长子李春把土地退出交由六子女耕种的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随李秋生活;七被告分别给付吴某医疗费用802.1元、吴某出院5个月的生活费用1091元;每人自2015年8月21日起每月1日前给付吴某当月生活费218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后的医疗费用由七被告平均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七被告平均负担。

  家中顶梁柱意外身亡

  父母和妻儿竟然反目

  2014年1月3日,莘县农民孙某在工程队务工时不慎意外死亡。

  工程队负责人夏某先行支付孙某的父母丧葬费1万元,在处理孙某后事时孙某的父母花费了5000元。

  事后,孙某的父母、妻儿作为受害者家属,与夏某签订了一份《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夏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3万元。

  随后,赔偿款支付到位。但是由于在分配赔偿款问题上,孙某父母和孙某妻子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所以赔偿款由警方保管。

  于是,孙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赔偿款进行分割,被告是孙某的妻子和儿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莘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孙某的父母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30.5万元。孙某的妻儿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32.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所涉及的所有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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