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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80后小伙醉酒驾车致一死两伤被判十二年

发布:2015-10-17 9:52:53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大众网聊城10月16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刘鑫鑫)80后小伙许永刚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骑电动车的母女二人后,逃逸过程中横冲直撞又致一路人死亡,直至车辆侧翻。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宽6米的人行便道上随处散落着破碎的塑料片、电瓶壳子、树枝以及变形的电动车部件,这是2014年11月5日晚发生在冠县城区道路上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晚19时许,许永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PN6397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由北向南沿建设路西侧行驶至冠县城区建设路和步行街交叉路口处时,与乘骑电动车横过建设路的曹氏母女发生碰撞。后许永刚继续驾车闯红灯横冲直撞,沿建设路向南逃逸,当行驶至冠县六和饲料厂南建设南路路段时,与路东侧骑电动车的郭某发生碰撞,致使郭某经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曹氏母女的伤情为轻伤;许永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保守值约为73~78km/h。案发后,许永刚赔偿被害人曹氏母女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二被害人表示谅解;赔偿被害人郭某亲属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永刚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闯红灯冲撞行驶,又致一人死亡,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在家人的帮助下对伤者和死者家属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且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许永刚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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