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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拖行千余米 阳谷一男子获刑十二年

发布:2015-9-22 8:25:07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大众网聊城讯(记者 李长振)阳谷一男子驾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不是马上施救,而是将被害人拖行一千多米后抛尸。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谭昭青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十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昭青无证驾驶车牌为鲁P×××××的拼装车辆欲从阳谷县李台镇信用社经杨店村、张店村回谭庄村家中。被告人谭昭青驾车行至阳谷县李台镇杨店村路口南62.1米处时将被害人范某戊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范某戊被面包车底盘处挂住,行至杨店村时谭昭青感觉到车有点重,谭昭青没有下车查看继续向前行驶,在行至距张店村村东路北土路3米处时,谭昭青因感觉到车很重而下车查看,这时谭昭青发现车底盘处挂着被害人范某戊,谭昭青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并向北拐至张店村村东路北土路,谭昭青利用土坡倒车使被害人范某戊从底盘上掉下来,尸体位置离东西公路北边缘距离为6米,谭昭青将被害人遗弃后离开现场,拖拉距离共计1112.1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昭青无证驾驶拼装车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昭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拖行被害人千余米,利用土坡倒车使被害人与车辆分离,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驾车离开现场,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更换车轮,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案发后对被害人未予赔偿。综合被告人谭昭青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谭昭青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阳谷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昭青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751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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